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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布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(首批)的通知
时间:2022-11-29 11:35:57
关于公布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
互认项目清单(首批)的通知
各市临床检验中心(质控中心),各医疗机构:
为有序规范推进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,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(国卫医发〔2022〕6号)及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医保局《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鲁卫医字〔2022〕17号),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(临床检验质控中心)牵头组织专家,在总结全省临床检验“一单通”工作经验基础上,结合质量控制、结果稳定性、临床应用频度等情况,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进行了研究梳理,形成《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(首批)》(附件),现予以公布。
根据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规定,《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(首批)》内,满足质量评价指标,经国家或省级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,在全省范围内可以按规定进行互认。各市、各单位在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过程中,关于项目清单的有关意见建议,可以及时向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反馈。
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
(山东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)
2022年11月29日
通知原件:2022-18-关于公布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的通知.pdf